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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曾经有一次重获自由的机会摆在我面前,我却没有珍惜,等到失去自由后,我才后悔莫及……”罪犯王五(化名)在缓刑考验期内非但没有认真悔过,遵守法律,把握缓刑机会,反而挑战法律底线,再次以身试法。近日,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,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王五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,对罪犯王五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。
2021年9月,王五因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;犯销售假药罪,被判处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然而,在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之时,王五放松了自我约束,没有经受住考验,再次违反法律规定,在地铁内实施猥亵他人行为,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。据此,矫正机关建议法院对王五撤销缓刑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五在缓刑考验期内,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,情节严重,应当对其撤销缓刑,收监执行原刑罚,故作出上述裁定。
法官说法:缓刑,是对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。缓刑,不意味着无罪释放,而是法院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采取的刑罚方式。虽然被宣告缓刑的罪犯,无需被羁押于监狱、看守所,但在考验期内需要按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到,依法接受社区矫正。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守法律法规,服从监督管理,待缓刑考验期满,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,一旦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,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,将会被撤销缓刑。
因此,犯罪人员应当心存对法律的敬畏,珍惜缓刑期的“自由”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,积极接受教育改造,以便在缓刑结束后顺利回归社会,切莫心存侥幸触碰红线,否则将可能在“铁窗”内追悔莫及。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通讯员 徐艳秋 钱兴红
校对 徐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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