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诉讼法宣判时间规定: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,不得超过三个月;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规定,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。
二、当庭宣判的条件为:
1.案件事实清楚。找法网提醒您,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,只有事实清楚,才能正确适用法律,公正作出裁判,事实不清,不能硬行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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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。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,不能视为当庭宣判。
3.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,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。
4.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。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,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、辩论后宣判,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。
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,查清了争议的事实,可以当庭宣判;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当庭宣判的,比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,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,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。
三、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有下列程序:
1.宣读起诉书,分别讯问被告,然后询问证人和鉴定人,然后让双方出示证据;
2.法庭辩论阶段。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,法庭辩论开始。公诉人发表公诉,受害人发表投诉意见,被告陈述辩护,辩护人发表辩护,然后互相辩论。刑事辩论结束后,控辩双方就民事辩论,被告作出最后陈述;
3.辩论结束后,审判长会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。双方都要求调解的,法院可以调解附带民事诉讼。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,不予调解;
4.评估、判决。审判长宣布休庭,然后控辩双方向法院移交证据,当事人核对笔录并签字。合议庭成员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评估。如果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不同意合议庭的意见,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。做出判决,然后继续开庭宣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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